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社会 > 正文

天津一类住房租赁补贴常见问题汇总 天天讯息

时间:2023-06-07 10:12:57    来源:本地宝    

➤➤天津一类住房租赁补贴常见问题汇总


(资料图片)

1.离异人员人口认定

离异人员及其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以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同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2.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认定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重大疾病、重残和双残家庭的界定

(1)重大疾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凭证等材料。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为癌症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范围名称不一致时,可以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出具此病属于某重大疾病的证明。

(2)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家庭。

(3)双残家庭是指同户籍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含)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家庭。

4.关于涉及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问题的处理

承租人死亡后,经核实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该家庭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经核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都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符合届时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补贴资格申请,取得补贴资格后按届时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住房;不再符合届时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应当腾退住房。

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书面意见,重新确定符合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管理单位依据承租家庭书面意见变更承租人并将征收(拆迁)补偿费或住房等价款转移至现承租人名下。

5.关于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问题

(1)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已经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家庭,资格证明有效期自取得《通知单》之日起,延长一年。

(2)申请家庭在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证明一年内未租房的,资格证明自动作废,可以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关键词:
相关新闻

最近更新

凡本网注明“XXX(非汪清新闻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