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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撞倒电瓶车致车主死亡

时间:2017-12-12 22:19:27    来源:新闻晨报    

12月9日,家住杨浦的彭先生和父亲,等来了一封迟到了2年的信,这封由杨浦区检察院发来的告知书中提到,撞倒他母亲并致其死亡的嫌疑人赵某在逃逸2年多后,被抓获归案。

这是一起罕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母骑电瓶车沿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突然被闯入非机动车道的行人赵某连车带人撞倒,最终因颅脑重创身亡。

事发后不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人赵某逃逸,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网上追逃,目前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事发:行人在非机动车道撞倒电瓶车致车主死亡

2015年2月22日,大年初四。当天下午5时45分许,55岁的范女士吃过晚饭,骑着电瓶车由南向北行驶在双阳路非机动车道上时,行人赵某走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范女士同向而行。

突然,赵某转身跑了起来,将行驶中的范女士连车带人撞倒,范女士头部向右着地,颅脑重创。经入院治疗四十多天后,范女士因救治无效不幸身亡。

事故发生后,杨浦警方认定赵某未走人行横道,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然而,肇事者赵某却一直逃避责任,不仅未予赔偿,还在事发后离开上海潜逃至甘肃,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警方处理此事。

期间,杨浦警方对赵某展开网上追逃。

今年9月,甘肃张掖警方发现了藏匿两年多的赵某踪迹,将其控制。得知消息后,杨浦警方立即赶赴张掖,将赵某押解回沪。

目前,赵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移送检察机关。

煎熬的2年时间:终于等到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自2015年2月22日事发,到范女士离世,一共44天。

“这44天对我们一家人来说,身心疲惫。”范女士的儿子彭先生回忆,事发时,他接到电话通知,起初以为是玩笑,当电话那头传来“是某某家属吗”的询问时,他顿时感觉大脑缺氧。

后来,赶到医院后,彭先生看到头破血流、身上都是呕吐物的妈妈,当下就意识到了事态的严重性。

此后,范女士又进行了多次手术,情况一波三折,彭先生在微博上发文称,44天内共花费近25万元医药费,但最终没能挽救妈妈的生命。

刚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彭家又遭遇了肇事者的逃避。

据彭先生回忆,彭家在事发后曾去过肇事者赵某的住处,当时双方仍保持联系,“我们看肇事者人比较老实,我妈还没过世的时候,她还会来医院看看”。然而,在范女士离世后10天,赵某发给彭先生一条短信,对彭先生一家的遭遇表示歉意,随后便人间蒸发了。

此后,彭先生只能在微博上公开发布他为此事奔走的历程,寻找目击证人,协助警方追逃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场长达两年的持久战,得到了不少网友的支持。

今年12月9日,在家中信箱里,彭先生和父亲等来了一封迟到了2年的信,这封由杨浦区检察院发来的告知书中提到,嫌疑人赵某已被公安机关移送至检察院,现已处于审查起诉阶段:“我和父亲很激动,立刻跟公安机关确认,人确实抓到了。”

彭先生坦言,两年后他已经逐渐从失去母亲的悲伤中走出,但他依然没法原谅肇事者赵某,因为“她连面对自己过错的勇气都没有。”

律师解答一

行人也会犯交通肇事罪?

在这起事故中,行人被判承担主要责任,而驾驶非机动车的人为次责。

对此,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葛志浩解释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中,关于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参照侵权行为的定性原则,即哪一方在导致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具有主要过错,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对每一个人平等适用的法律,况且类似于“行人不得乱穿马路”、“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等交通规则早已作广泛宣传,每个人都应当对此有深刻的了解,因此,明知而故犯,并导致交通事故,就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与肇事者的主体身份或角色无关。

而且,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若违法该法并造成交通事故,同样可能触及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没有钱赔怎么办呢?

事发后,因赵某逃逸,彭先生和父亲曾向法院对其提起民诉讼,赵某因逃逸未到庭。

2015年10月19日,杨浦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交警队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范女士负事故次要责任,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人赵某承担70%,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逾77万元。

葛志浩律师认为,因交通事故而致他人受伤,此刻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已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肇事者应当根据受害者的损失情况给予相应的赔偿,但若肇事者非法逃逸,则该类行为的性质就会改变,对其惩戒的形式也将从民事赔偿上升到刑事追责,这是国家法律对肇事者所采取的限制措施。

除此之外,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情形,国家为了帮助受害者减少损失,还设立了社会救助基金。然而,在行人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上述社会救助基金就无法适用,这也说明,在特殊类型的交通事故中,若肇事者逃逸,对其限制措施是相对有限的。

此案中,肇事者赵某经济条件并不宽裕,很有可能无力赔偿对范女士造成的损失。

对此,葛志浩律师介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是分别从刑法和民法角度对肇事者进行的责任认定。

没有钱陪,并不当然豁免其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若肇事者被判赔偿,则在今后任何时候,只要发现其有财产线索,受害者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电瓶车 车道 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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